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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年1月25日

將心比己.相愛無界限

《同志.戀人》事件(參考資料:廣播事務管理局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日會議新聞稿),我看了很多有關的文章,也想了很多。

我對這種事情其實是很激動的,所以我不敢立即寫些甚麼。為什麼會激動?因為這種事情其實總牽涉「宗教迫害」,而我對「宗教迫害」是異常敏感的。

應該說,我對「宗教迫害愛情」是異常敏感兼極度反感的。

為什麼會異常敏感兼極度反感?那當然是因為我曾經身受其害。

所以為了「持平」(天,究竟「持平」是什麼意思?我也被廣管局弄得迷亂起來!故且當「持平」就是,當你說一件事的時候,必須同時說相反的意見吧!嘿。),我必須在這兒承認,我是很討厭基督教會的。請注意,是基督教會,不是基督。我對「基督」的感覺尚算良好,大概就像我對天主、佛祖、阿拉等等的感覺吧。

而作為全時間寫愛情小說的作者,我更「攞正牌」24小時思考愛情這件事情 - 包括我曾經歷過的、我曾讀過看過聽過的,和我可以想像得到的。

這幾天,真的想了很多很多。

【愛情感覺.性行為.性文化.性別角色.宗教.倫理.道德】是一串永遠解不開的糾結;雖然,我們多麼渴望愛情可以駕馭一切。

至少,我總是這樣渴望。

☆ ☆ ☆

為什麼不能鼓吹同性戀?

廣管局裁定《同志.戀人》有鼓吹同性戀之嫌,網友群起攻之,說這一集節目根本沒有鼓吹同性戀,我看了節目重溫,也認為真是一點鼓吹的成份也沒有;可是,我想到的是:

為什麼同性戀不能被鼓吹?

歸根究底,就是「這個社會」仍然認為同性戀是不對和不健康的吧。

可是,「這個社會」又不能不跟世界大潮流接軌(因為不接軌就會「落後」,而我們「這個社會」最怕的就是「執輸」,所以絕不能「落後」!),世界大潮流是認同同性戀的,所以,雖然或許對同性戀一知半解,我們仍然急不及待表明自己是認同同性戀的(泛基督教徒例外,因為他們必須以教會的價值觀來作自己的價值觀);於是,一種很畸形的現象發生了 - 一方面,我們輕易就把「我們沒有歧視同性戀者」這句說話掛在口邊,一方面,我們的心底卻認為同性戀真的不應該被鼓吹。

如果真的認為沒有問題,為何不能鼓吹?(究竟同性戀是否可以被鼓吹成一種大氣候則是另一件事啦)

我要認同一個人,才能做到真正不歧視這個人,而如果我認同這個人,我其實不會是中立的,我會同意他所做的事情是對的,甚至是可以/應該被其他人學習的。

例如我不認同賭徒,我其實對他們是滿有歧視的(我不會租樓給賭徒,因為我會咬定他們有很大機會欠我租金),我不會同意賭徒所做的事,更加不會認為他的行為是可以/應該被學習的。

鼓吹不要歧視同性戀,但又不鼓吹認同同性戀,更不鼓吹同性戀,可能嗎?以為自己真的做到沒有歧視同性戀(例如明光社!),只是不鼓吹認同和不鼓吹同性戀,會不會,其實都在自欺欺人?

♂我們是否真的完全沒有恐同症?

我會說,不。我們或多或少都仍然有恐同症。

至少,會恐怕自己患上「同性戀症」!

在討論同性戀的文章裏,幾乎人人都會申報自己的性傾向,而且,都說得「實牙實齒」,當然,這是因為我們要「持平」,要表明我們並不是在幫「自己人」,表明我們就算打死也不會做「他們」做的事情,我們仍然很體諒「他們」被欺壓;可是,在申報利益的時候,在說我們沒有歧視同性戀者的時候,我們是不是同時也在「我們」和「他們」之間劃了一線很清楚的界線?

我們是不是有一點慶幸我們是屬於主流性傾向人士?

我們是不是不想做他們?

為什麼不想做他們?

有沒有想過,萬一有一天,一直只愛異性的自己,在毫無心理準備之下愛上了同性朋友,自己會怎樣面對這件事?

不會發生這種事情?

可是,愛情不是都在沒有心理準備之下發生的嗎?

真的沒有想過,自己的異性戀者身份,也許只是「截止現時為止」?

♂同性戀是先天 / 後天 / 可以選擇 / 無可選擇?這,重要嗎?

除非上帝現身揭曉答案,否則同性戀是先天抑或後天形成,又或一個人的性傾向是否可以被影響/被改變,永遠都不會有一個definite answer,我甚至會大膽地說,性取向除了「男男」、「女女」、「男女」、「男女都可以」這四個類別之外,極有可能還有「80%女 + 20%男」諸如此類的可能性;就如我是左撇子,可是,我是用右手打保齡球的,也是用右肩膀揹袋的,當然有左撇子的右手是完全「廢」的,也有右撇子其實可以用左手操作滑鼠;類別的數目總有個上限,可是人的可能性,其實千變萬化。

這幾天我都在回想我的愛情經歷,如果別人問我是同性戀抑或異性戀,我會答:異性戀;為什麼?因為我談過很多很多次戀愛,都是跟男生談的,而我也只曾經跟男生發生過性行為,而且跟男生發生性行為時,我是有高潮的,在我的記憶裏,我也只會對男生產生性衝動的感覺,所以,我definitely是屬於異性戀這個類別的;可是,當我再三「自我反省」的時候,我忽然記起,中五的時候,我曾經對同班一名女同學發生過愛情的感覺。

我都差點忘記了這件事。

在愛上這名女同學前,我已經跟鄰校的男生拍過拖,事實上,就算甩拖後,我都沒有「沒拖拍」的煩惱,我們學校的同性戀風氣並不強烈(至少我不覺得強烈),我也沒有覺得同性戀很酷,我愛上的女同學亦沒有追求我,總之,在0%的鼓吹下,我還是愛上了這名女同學。

我和她,沒有拍拖,關係就是我教她功課,看她練跑,然後當她在運動會只拿得亞軍時我偷偷地哭,我會在上課時忍不住偷偷看她,她不開心的時候我的心情便跟著低落;她有時會搭著我的肩膀在走廊看同學打排球,又會常常因為我的好成績而很興奮;我們沒有更親密的身體接觸,會考後,我轉往另一間中學唸中六,她成績不好,結束了學生生活,我們就這樣自然而然地「分開了」;是在我離開這間學校後,我方才發現,那時,我對她的感覺,就是愛情的感覺。

這是先天/後天/可以選舉,還是無可選擇的?這,重要嗎?

如果我繼續跟她在同一環境下生活,我們會不會變成真正的戀人?

沒有人可以回答,包括我自己。

愛情,從來就是千變萬化的。

♂嘗試同性戀 = 會變成同性戀?

既然都沒有一定答案,那嘗試同性戀是否會變成同性戀也沒有一定的答案吧。

高舉不能鼓吹同性戀的道德旗幟的人認為,鼓吹同性戀 = 會增加嘗試同性戀的人 = 會增加同性戀者的數目,可說是一廂情願的推論;因為「鼓吹」而跑去嘗試同性戀的人最終變成同性戀者,有可能是因為他/她根本有同性戀傾向,或者他是「80%女 + 20%男」的呢?

或者我是「99%男 + 1%女」的呢?who knows?

不想增加同性戀者的人數,說到底,不就是回到起點 - 根本就是歧視同性戀。

♂認同同性戀的價值是甚麼?

對我來說,就是認同自由戀愛的可貴。

不要以為人人都認同自由戀愛,多少父母想左右孩子的愛情,多少基督教會拿著聖經來控訴信徒的愛情沒經過上帝批准,多少人,以「我都是為你好」來做借口,積極地消滅看不順眼的愛情。

多少人,連別人做愛的花式都要管!

路人皆知,明光社反同性戀,主要是反男同性戀,又主要是反肛交;雖然明光社的控訴其實好搞笑:

男同性戀 = 肛交+雜交
肛交 = 肛交+口交+手交+異物性交+糞便愛好症 = 一大堆病 (這條equation除了用搞笑來形容,我真的想不到其他形容詞了。參考資料:http://www.truth-light.org.hk/form/news-mingpao-sign.jpg

推論當然是肛交會令世界滅亡,所以男同性戀者會令世界滅亡!(這是我替他們把他們的心底話說出來的啦!)

但當每次發生如這次《同志.戀人》事件時,政府和傳媒都會去(而且都只會去)找明光社發表「持平」意見時,我開始驚恐,一個只關心男人的性器官指向甚麼位置的組織,為什麼會變得愈來愈legitimate?為什麼傳媒不覺得這個組織有問題?(這個組織明明就是中世紀燒女巫組織的現代版!)

還是,這就是這個社會所追求的「持平」和「中立」?

如果將明光社的equation刊登一千次一萬次,最終會不會變成真理?

如果我們對同性戀者的認同,只停留在同性戀者在自己家裏幹什麼不關我們的事的層面上,我們自由戀愛的空間,會不會在不知不覺中愈縮愈小了?

如果有一天,我們愛上了同性,才發現我們的愛情無處容身,會不會太遲了?

好不好,由今天開始,將心比己?

♂甚樣才算真正支持同性戀?

很多人都會說,自己認識同性戀者,沒有覺得他們跟其他人有什麼不同,所以自己真的沒有歧視同性戀者;我當然也認識不少同性戀者(正如我們都總會認識一兩個左撇子吧!^^),有比較熟稔的,也有點頭之交的,但,我真的了解同性戀者嗎?當然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一樣,都要吃飯上班睡覺間歇做做愛,不過如果我們真的認為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沒什麼分別,為什麼男明星被問到是否同性戀者時,都要恐慌地否認?

不如真心承認,我們的確仍然覺得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是不同的,有時,當我們初認識一對男同志時,腦筋的確很快就會跑去幻想他們做愛的情景,因而會對他們生出一種異樣的感覺;這其實,沒什麼大不了的,不是我們有心想要用奇異的目光去看別人,只是因為我們長年累月都只expose在異性戀的性文化之下,自然會對「少見」的事情生出「多怪」的感覺;只要有心,一切都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已。

真正的支持,別無他法,只能透過真正的了解。:-)http://prhk_blog.mysinablog.com/index.php?op=ViewArticle&articleId=424221

如果有一天,我們不會再對男生手拖手感覺不安,男明星被問道是否同性戀者時能從容地回應,我們才是真正邁向沒性傾向歧視的世界,這個世界,不會只有利於同性戀者的。

我是真心這樣相信的。

只因為將心比己,我渴望相愛真的無界限。

☆ ☆ ☆

有關《同志.戀人》事件的網摘:
☆ http://sidekick.myblog.hk/archives/2007/01/22/959/
☆ http://sidekick.myblog.hk/archives/2007/01/23/960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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