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永遠愛你」、「永遠恨你」、「請你永遠不要離開我」、「我們永遠不要再見了」、「這痛,直到永遠」、「我永遠不會愛一個人如我愛他一樣」、「永遠再不會遇到像他這樣的男人」……這些永遠,有效期不一,只是都不會永遠有效。
平均來說,這些「永遠」就是只在說的那刻有效。
大學時曾選修經濟社會學一科,其中最深刻的理論莫過於有關經濟活動合約的規範效力,如果你對每張合約作出鉅細無遺的假設,你會發現所有合約均有大大小小的漏洞,那,合約還有用嗎?
經濟社會學者給予的答案是:合約的力量,其實建基於「信任」之上,沒有信任,再仔細的合約都是廢紙;相反,雙方互有信任,合約的效力便會大大提高。
「永遠」這東西亦然。
愛情裡所有的「永遠」都建基於愛情之上,愛情消失了,「永遠」的效力也就隨之而流逝。
那個曾說「永遠愛你」的人遠走了,你覺得被欺騙了,被傷害了……
然後你也跟自己說,永遠不會再信任男人,永遠不會再愛一個人多過他愛自己,永遠不會再讓自己傷心。
只是,可以傷心,也不過因為曾經非常快樂過;耳邊曾流過「永遠」這兩個字,也是因為曾經被愛過。
和曾經愛過。
「永遠」這甜點上附有一條小小的標籤,寫著『請於此日期前使用:現在』。
當他送你「永遠」的時候,請不要猶豫,立即享用吧。
當你要對送出的「永遠」反悔時,也不用過份自責,告訴他是他沒看清楚標籤上的有效日期就是了。
數算著過期的「永遠」,猶如勉強吃下過期的罐頭 --- 誰叫我們不在有效期時立即享用掉!
逾期了,失效是必然的。
*寫於2000年個人網上散文集 <粉紅色的天空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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